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甬慈刑初字第15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历崔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历崔路98号附近往东右转弯时,与沿历崔线由南往北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王某连人带车冲入路外东侧竹林,造成被告人何某甲及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何某甲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何某乙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事件单、执勤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沈 玮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燕君(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