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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年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年某甲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某乙(已判刑)因在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昌字地某塑胶制品厂工作期间,不满其喜欢的江西籍女工与工友施某关系密切,遂于2005年4月28日,纠集被告人年某甲及年某丙(已判刑)、年某丁(已死亡)欲教训施某。当晚11时许,上述四人翻围墙进入该厂厂区后,被告人年某甲在外等候,其他三人闯入施某宿舍内。年某乙打了施某巴掌后,年某丙、年某丁让年某乙和被告人年某甲在院子中等候,年某丙、年某丁则在宿舍内继续教训施某,并持刀劫得施某的人民币500余元及美金100元(折合人民币827元)、东信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各类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80元)。后该厂老板张某闻讯赶来,在厂区门口碰到被告人年某甲等人。被告人年某甲帮助年某丙、年某丁、年某乙等人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得张某的三星7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50元),又胁迫张某驾车送四人逃离。张某伺机驾车驶离现场,被告人年某甲等人持石头追砸汽车,致汽车玻璃被砸坏,后四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熊某、褚某的证言、同案犯年某乙、年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死亡证明、价格鉴定报告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年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年某甲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年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年某甲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年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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