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慈刑初字第13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林发,绰号“小叔”、“小顺”、“矮个子”,农民。2007年7月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利,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曲某,绰号“高个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林发、曲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林发、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蔡林发及其辩护人张伟利、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罗少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5日晚8时许,因赖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曲某联系被告人蔡林发,由被告人蔡林发提供毒品,被告人曲某携带毒品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利时广场至尊足浴店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当晚9时许,被告人曲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村委会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蔡林发提供的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
2014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林发携带3小包海洛因至被告人曲某租房,意欲向他人贩卖。后因赖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曲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村委会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半小时后,被告人曲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利时广场夜蒲酒吧门口,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上述剩余的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
当晚9时许,经被告人曲某居间介绍,被告人蔡林发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一足浴店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
2014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因赖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曲某至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三洋村村委会西边桥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蔡林发提供的2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赖某。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