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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桂某甲,农民。200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抓获,同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桂某甲、孙某、陈某、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邢某、被告人桂某甲及其辩护人林小映、被告人孙某、陈某、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邢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荣誉KTV801包厢内,因小费问题与包厢内的客人戚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桂某甲,要求被告人桂某甲教训一下包厢内的客人。被告人桂某甲遂纠集被告人孙某、陈某、申某及“石磊”、“金帅”(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慈溪市古塘街道荣誉KTV楼下,与被告人邢某碰面,被告人邢某向被告人桂某甲诉说被客人殴打以及客人在荣誉KTV801包厢等情况,而后被告人孙某、陈某、申某及“石磊”、“金帅”至荣誉KTV801包厢,采用啤酒瓶、烟灰缸砸等方式,将包厢内的王某、张某、戚某、余某、郑某等人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外伤致头皮创口,此伤构成轻微伤,外伤致手挫伤面积在6.0平方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戚某外伤致头皮创口,此伤构成轻微伤,外伤致肢体擦伤面积在20.0平方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余某外伤致口腔黏膜破损,此伤构成轻微伤;郑某外伤致头皮创口,此伤构成轻微伤,外伤致面部软组织创伤,此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在15.0平方厘米以上,此伤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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