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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2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红,绰号胖子,农民。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4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未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莉敏、辛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21日晚、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文化宫公共厕所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共两次。
2.2015年1月22日晚,杨某甲(已判刑、绰号“小苗”)在被告人陈某授意下,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桥翔洋渔具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熊某。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最后没有贩卖,在发现对方没钱后送给他的;2015年1月22日那次其是介绍杨某甲去,毒品也不是他的。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赏彩霞辩护,1.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12月21日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首先祝某的证词是传来证据,祝并没有参与到购毒的过程,在电话联系时祝虽然在场,但其陈述的交易情况,都是熊某转告的。熊某虽然拿着钱去购买毒品,但熊并没有把钱交给陈某。陈某最后并没有收取毒资,是赠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起诉书指控的2015年1月22日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只起到介绍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本起事实中,杨某甲的供述是相互矛盾的,前几次其供述毒品是去陈某的住处拿的,在后面几次供述中均提到毒品是陈某事先已经交给其本人。杨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提供的通话清单也存在前后矛盾,杨某甲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毒品到底是杨某甲还是被告人的,没有办法确定。被告人的供述和通话清单可以相互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可以得到采纳。3.虽然被告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谋取暴利,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21日晚、2015年1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文化宫公共厕所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共两次。
2.2015年1月22日晚,杨某甲(已判刑)在被告人陈某授意下,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桥翔洋渔具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熊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22日晚9点多,其在老乡“杨洪”租房打麻将,“熊大”(即熊某)打其电话要买100元的海洛因,其讲没有。过了十来分钟,“小苗”(即杨某甲)打其电话,告诉其“熊大”打他电话要买100元的东西(指海洛因),其问“小苗”还有没有东西,有的话联系“熊大”,“小苗”讲他有一点。其挂电话后就给“熊大”打电话,告诉“熊大”有海洛因了,让“熊大”跟“小苗”联系。挂了“熊大”的电话后其再打电话问“小苗”有否去“熊大”那里,“小苗”讲已经跟“熊大”联系上了,于是挂了电话。
2.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22日晚9点多,其在自己租房看电视,听到放在电瓶车后备箱的电话响了,等其拿了手机,电话挂断了,其一看号码是“熊大”的,就回电问什么事?“熊大”告诉其要买100元的海洛因,其讲好的,就挂了电话,因为其是帮陈某送毒品的,其就打电话给陈某讲“熊大”要100元的东西,陈某说好的,你有东西就送到“熊大”家里,其讲好的。过了会儿陈某打电话给其要其把东西送到“翔洋”渔具厂门口给“熊大”,于是其再打“熊大”电话,要求他到“翔洋”渔具厂门口拿东西。因当天下午陈某给了他一包红色塑料膜包着的海洛因,途中“熊大”打电话告诉其他已经到了,于是其到达“翔洋”渔具厂门口后就把该包海洛因给了“熊大”,“熊大”给其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第二天上午十时许,其到陈某租房把100元钱给了陈某,陈免费给其吸食了一小包海洛因。2015年1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其和陈某一起去高王邮政储蓄取钱,陈某在附近的超市等其,因邮政储蓄未取到钱,其到旁边的信用社取了800元钱。1月22日花100元买了一张手机卡,号码是135××××4033,1月23日被抓到派出所后,其把500元给了其母亲杨某,200元带去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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