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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农民。2006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农民。2006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农民。2006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德军、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经事先预谋,驾驶二辆机动三轮车,先后二次翻墙进入慈溪市周巷镇潭南村炅驰电器厂西侧建筑工地,窃得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工地内的建筑木质模板共计270张,价值人民币1377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明知上述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每张人民币36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案发后,五被告人均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送货单、价格鉴定报告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五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郭某、吴某、朱某、李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朱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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