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到案,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同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慈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西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25KM+800M处时,与同方向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属重伤一级。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西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西龙线25KM+800M附近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颅脑外伤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此伤势属重伤一级。
同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1月3日23时许,其老公李某回到家跟其说自己骑车回家的路上撞了人,手机坏了,没法报警,回家后用其的手机报了警,并在七塘公路上等交警来,跟着交警回交警队了。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接到交警队的通知,其父亲陈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出交通事故,后因其父亲伤势比较严重,将其父亲接回宁波治疗了。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及车辆情况。
4.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5.行驶证、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所驾驶机动车的基本情况。
6.事件单,证实:本案接警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肇事车辆制动、转向正常。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病历资料,证实:陈某某颅脑外伤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此伤势属重伤一级。
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1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收条、刑事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13.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1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供认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