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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4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7日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锡、被告人董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董某、杨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将陈某约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圣巴里咖啡店内打牌,后利用监控牌、遥控器、耳塞等诈赌工具掌握牌面大小,以“牛哄哄”的赌博形式,骗得陈某人民币18900元。
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杨某家属已经赔偿陈某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董某、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杨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孙某、胡某、周某、向某某、周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董某、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杨某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二被告人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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