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42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2005年10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后被决定强制戒毒四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丹杰,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胡丽英、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胡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2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塘下村兴市路的租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曾某。
2.同年2月底某日晚,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曾某。
3.同年4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胡某。
2015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陈某的人身及租房进行搜查,查扣手机1部、电子秤1台等物。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胡丹杰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吸毒工具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益 平
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云云(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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