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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136号(2)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邹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邹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笔录,供认:大约在2014年6月十几号的时候,足球世界杯期间,陈某甲打电话给其问有没有赌球的路子,其说有一个足球盘子自己要打的,然后他也要一起下注赌球,其就同意了,并把这个盘子的账号、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他,和他约定这个盘子有1%返钿,每星期一结算,他同意了。赌球的网站是金沙的网站,www.ha080.com。2014年6月十三四号的样子,世界杯开始没几天,其在凤舞九天酒吧包厢里面认识了一个外地人“黑子”,他说有世界杯赌球盘子,要下注赌球的可以向他要,然后其就向他要了一个赌球盘子,他告诉其每星期一和他结算,返钿1%,其就同意了,之后其就经常在这个盘子里面下注赌球。其一般也就一两千元这样下注,输赢是平平过的。其和“黑子”是现金结算的,地点是在上林坊的桥洞下面。其输了的话就把现金给他,赢了的话他就会把现金给其,具体多少金额其记不起来了。其只知道他外号叫“黑子”,河南人,电话号码其没有了。其不知道陈某甲用其的这个赌球盘子提供给他人下注的,但是等到世界杯结束之后,其听说他在用这个盘子坐庄下注赌球。其在“黑子”的赌球盘子中累计的有效下注金额算起来有四五十万元的样子,其中其自己的有效下注金额约十万元的样子,其他的都是陈某甲下注的。其和陈某甲的结算情况有一次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其他的都是通过现金结算的。银行转账是陈某甲把钱打到其朋友的卡上,卡在其手上的,然后其把50000元钱取出来之后交给了“黑子”。现金结算是其和“黑子”在一起,然后“黑子”和陈某甲结算的。其记得有一次是其和“黑子”在其的X6宝马车上,其是在开车,“黑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然后陈某甲和其联系在孙塘南路和329国道交叉路口,陈某甲叫他的朋友把12000元现金给了“黑子”,钱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黑子”在车里当着其的面清点了一下。还有一次也是其和陈某甲联系的,其和“黑子”先是在上林坊桥洞下面碰面,“黑子”给了其2000元现金,是其自己在这个盘子下注赢的钱也包括了返钿的。然后其和“黑子”在剑山路和南二环线路口和陈某甲碰面,“黑子”把72000元钱给了陈某甲。其总共拿了1000元的返钿,其他的返钿都是给陈某甲的。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经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并未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邹某因陈某甲要求,将网络赌球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陈某甲进行赌球投注,并帮助上下家之间进行赌资结算,其行为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关于被告人邹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施可群、张伟利请求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第五项中对罪犯邹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益  平
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云云(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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