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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2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阳,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阳、黄某、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津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阳及其辩护人冯剑锋、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文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岑阳、黄某与田某莉、单某建(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罗源路58弄26号开设了金鲨游戏厅,在该厅内放置了6台大型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岑阳占股25%,被告人黄某占股12%。被告人吕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获取每月人民币6千元的工资。吴某兰(另案处理)负责收银,侯某元(另案处理)负责机器维修。在经营期间,该游戏厅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5年1月21日,该游戏厅被查获,公安机关查获上述6台电子游戏机。经鉴定,上述6台电子游戏设备共有44个具备独立操作功能的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到案后,被告人岑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4月15日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岑阳、黄某、吕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岑阳系主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主犯,且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岑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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