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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2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乘坐由罗忠朝驾驶的1辆桑塔纳轿车,至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上三房*号租房,因其曾在此赌博时输钱并怀疑有人诈赌,遂携带“斧头”进入房间内,持“斧头”砍向赌桌,将正在拾取赌资的陆某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陆某右手外伤致两节指骨线性骨折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3月17日约21时许,被告人周某因怀疑此前其在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上三房*号租房赌博时有人诈赌,为泄愤,遂携带“砍骨刀”乘坐由罗忠朝驾驶的轿车至上述地点后,进入租房内,持刀砍向赌桌,将正向赌桌拾取赌资的被害人陆某右手砍伤。经法医学鉴定,陆某右手外伤致两节指骨线性骨折,行“右手拇、示指骨折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右手活动功能障碍”,此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横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陆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赔偿陆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陆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晚饭后,其在家对面横河镇东上河村上三房*号租房玩牌。约21时许,突然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手上拿着斧子进来了,他进来一斧子砍在桌子上,其没有反应过来,看到自己右手流血了,对方又一斧子砍在桌子上,其看着自己的手指掉下来了。其就问那个男的为什么要砍其手。那男子看其手流血了就跑门外去了,其和其老公就追出去了。后因其手越来越痛,其被隔壁的房东胡某甲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去了,后又到宁波113医院(治疗)。另陈述,其不认识对方,也不知道对方为什么要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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