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3号(3)
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其没有与被告人章某合股,也没有帮助被告人章某购买、调试设备,其只是帮助被告人章某干活。
辩护人张勇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且系初犯,涉案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张旭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在关押期间有检举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辅以禁止令。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章某在慈溪市掌起镇东埠头村高架桥附近,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法从事废油回收处置加工。其中,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底,被告人段某帮助被告人章某从事提取废油等事宜。期间,被告人章某向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殷某、何某甲、孙某丙、张某等人收购废油共100余吨,并用购置的设备进行沉淀、过滤、分离等处置,提取纯度较高的废油,部分用于销售。2015年3月18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处置点,当场查获废油93.5吨。经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章某所处置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49-08的危险废物。经慈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被告人章某废机油收购处置点内东侧小池子废水中的石油类不符合标准,西侧溪水水质中的石油类不符合标准。
2012年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顾某与其妻子吴某(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泥桥头44号租房内,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法从事含油磨泥处置加工。期间,共向横河某轴承厂收购含油磨泥150余吨,并采用洗衣机甩动分离等方式进行处置,提取废油30余吨,用于销售,其中3吨左右销售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顾某及其妻子吴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2015年4月10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处置点,并当场查获废油4.76吨。经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被告人顾某废油加工处置场所的含油磨泥和油泥分离后产生的废油、污泥分别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210-08的危险废物。
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某乙先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与被告人孙某甲、殷某合用的场地内,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法从事含油磨泥收购处置加工。期间,共向慈溪市某税轴承厂、某辉轴承厂等轴承企业收购含油磨泥200余吨,并采用洗衣机甩动分离等方式进行处置,提取废油40余吨,用于销售,其中20余吨销售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孙某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5年4月10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处置场所,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殷某放置的废油共21.59吨。经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废油加工处置场所的含油磨泥和油泥分离后产生的废油、污泥分别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210-08的危险废物。
2011年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与被告人孙某乙、殷某合用的场地内,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法从事含油磨泥收购处置加工。期间,共向相关轴承企业收购含油磨泥400余吨,并采用洗衣机甩动分离等方式进行处置,提取废油80余吨,用于销售,其中16吨左右销售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孙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5年4月10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处置场所,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殷某放置的废油共21.59吨。经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废油加工处置场所的含油磨泥和油泥分离后产生的废油、污泥分别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210-08的危险废物。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殷某在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与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合用的场地内,未经工商和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非法从事含油磨泥收购处置加工。期间,共向慈溪市某博轴承有限公司等轴承企业收购含油磨泥100余吨,并采用洗衣机甩动分离等方式进行处置,提取废油10余吨,用于销售,其中3吨左右销售给被告人章某。被告人殷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15年4月10日,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处置点,并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乙、孙某甲、殷某放置的废油共21.59吨。经慈溪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蒋家河90号远废油加工处置场所的含油磨泥和油泥分离后产生的废油、污泥分别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900-200-08和900-210-08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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