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3号(5)
5.证人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慈溪市某锐轴承厂是其和其老婆施某的,其主要对外,负责产品销路等,其老婆主要对内,负责产品质量等。生产轴承过程中会产生磨灰,其厂通过甩干机把磨灰里面含有的大部分油分离出来,供自己厂使用,分离出来的磨灰,由其老婆卖给一个外地男子(指被告人孙某乙)。其厂总共产生磨灰三四吨,经过分离后剩下的磨灰都卖给外地人了。
6.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某锐轴承厂的职工。某锐轴承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主要是带润滑油的磨灰,在该厂经营的2年多时间里,共产生四五吨带油的磨灰,老板娘负责脱油处理,老板娘忙的时候,其也会帮着脱油,就是把带油的磨灰放进甩干机里,启动甩干机进行脱油处理。脱出来的油可以放到磨床里继续使用,处理过的磨灰卖给外地人(指被告人孙某乙)了。
7.证人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老公徐某甲是慈溪市某辉轴承厂的法人代表,厂里的管理都是其在负责的。其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磨泥,因为刚产生的磨泥含油量成分比较高,所以其厂买了一台甩油机,把油甩出来后进行再次使用,剩下的含油量比较低的磨泥主要卖给一个外地人(指被告人孙某乙)了。其公公徐振权负责用甩干机甩油,其负责卖磨泥。通过甩干机甩油大概有三年,其公公徐振权共甩过9吨左右的磨泥,甩出的油不到1吨,处理过的磨泥卖给外地人的,总共卖给他9吨左右。
8.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某辉轴承厂的法人代表。其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油磨灰,一般一个月会产生半吨左右的含油磨灰,其厂通过甩干机把含油磨灰中的废油甩出来,进行重复利用,再把剩下的含油磨灰卖给别人。厂里含油磨灰的处理是其老婆潘某甲在负责的,平时是其父亲徐振权在甩含油磨灰的。三四年时间里,其厂产生含油磨灰将近20吨。
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某博轴承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实际经营者是其女婿龚某。生产加工轴承过程中产生的油灰都是其在处理的,其通过甩油机把里面的油甩出来,再灌装到油桶里,这些油可以再次用到轴承加工上来,处理过的油灰再卖给外地人。其没空的时候,就叫邻居徐国焕来帮忙甩油。其到厂里三四年时间,甩出的油共有二三吨,处理的油灰总共有10几吨。处理过的油灰都卖给外地人了,其中一个外地人(指被告人殷某)收得多一点,有四五吨的样子。
10.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某博轴承有限公司的老板,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其丈人徐某乙,但实际的老板和经营管理者是其。其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含油磨灰,这些油含磨灰是其丈人徐某乙负责处理的,就是先用甩干机甩一下,将部分废油和含油磨灰分离,其中废油在自己厂里重复利用,剩下的含油磨灰卖给别人。2011年以来,厂里共产生含油磨灰四五十吨,分离出废油四五吨,剩下的40吨左右的含油磨灰都卖给外地人了。
11.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何某甲是其老公。何某甲从外面收购磨灰在暂住房加工,分离出油后卖钱,加工磨灰只有他一人在搞,2013年之前就已经在加工了,一直到被查获。何某甲把磨灰倒进洗衣机、甩干机等机器里,通过机器把油从磨灰里分离出来,然后装到油桶里。有些油在油桶外面,雨一下就全流到地上去了,所以他就在暂住房院子门口挖了一个坑,很多油水都流到这个坑里去了,路上基本是没油水的。
1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慈溪市某贝轴承有限公司的老板娘,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油磨灰和不含油水灰,这些磨灰都卖出去了。2014年二三月份至2015年二三月份的一整年里,厂里的磨灰都承包给孙某丙处理了,承包费用是25000元,孙某丙一共收了15吨左右的含油磨灰,20吨左右的不含油水灰。
13.同案犯吴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2年2月份的时候,其老公顾某通过一个叫“康福”的本地人在横河某驰轴承厂承包了磨泥收购,主要是把磨泥里的油和污泥分离开来,承包费是每年10万元。磨泥分离都是其做的,其老公主要负责到环驰轴承厂把磨泥拉过来,还有就是在油分离出来后把油装到铁桶里。铁桶都放在租房前面的空地上,大概有三十个铁桶。提炼出油的污泥堆在租房前面用砖围起来的槽里。其租房在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泥桥头44号,提炼油的设备有8台甩干机,就是旧的洗衣机,把含油的磨泥放入甩干机里,把油和污泥甩干分离开后,把油装进铁桶里,把污泥推在砖围起来的槽里。从2012年2月至被查获,其老公从环驰轴承厂一共拉了一百二三十吨左右的磨泥,提炼了12.5吨的油,其中还有4吨左右的油装在铁桶里,另外8吨多的油卖掉了。油是有人来收的,有一个收油的叫“小章”,共卖给他3.5吨的油肯定有的。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照片辨认,被告人章某辨认出被告人段某、孙某甲、孙某乙、顾某、殷某、何某甲、孙某丙、张某;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殷某、何某甲、孙某丙、张某辨认出被告人章某;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殷某、何某甲、孙某丙辨认出相关证人;证人汪某甲、汪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段某;证人徐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殷某;证人施某、倪某、胡某、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孙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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