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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知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底至同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疑似盗版光碟,并多次在慈溪市坎墩街道中心农贸市场门口夜市摆摊销售,从中牟利。2015年4月23日,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其位于坎墩街道三四灶江淮南路99号101室租房内查获《中原镖局》、《海绵宝宝》、《爱情公寓》、《葫芦兄弟》等疑似非法音像制品近15000余盒(张)。经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小组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马某的证言、案件移送单、受案登记表、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据材料、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清单、浙江省出版物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盗版光碟14889张,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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