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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知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2月底至同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购入疑似盗版光碟,并多次在慈溪市坎墩街道中心农贸市场门口夜市摆摊销售,从中牟利。2015年4月23日,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其位于坎墩街道三四灶江淮南路99号101室租房内查获《中原镖局》、《海绵宝宝》、《爱情公寓》、《葫芦兄弟》等疑似非法音像制品近15000余盒(张)。经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小组鉴定,上述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马某的证言、案件移送单、受案登记表、慈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据材料、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清单、浙江省出版物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朱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盗版光碟14889张,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违禁品盗版光碟一万四千八百八十九张,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约  丹
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
人民陪审员 翁  玲  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桑桑(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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