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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3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农民。2007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周某伙同田某(已判刑)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逍林大道某号,先后采用踢门等手段进入高某乙、牛某的租房,窃得高某乙租房内的人民币200余元,窃得牛某租房内的索尼S600型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80元)。
同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周某伙同田某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择乐路某弄,踢门进入赵某的租房,窃得手机1部(无法估价)。
同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周某伙同田某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择乐路高某甲的暂住房,采用爬窗等手段进入室内,但未窃得财物。
同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周某伙同田阳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择乐路27弄7号岑某家,采用爬管道、翻窗等手段进入二楼卧室,窃得联想牌一体机1台、“卫凯”电脑清洁套装1套、“硕美科”E61型耳麦1副、“威运高”27244排插1只、“朗科”U208型2G内存U盘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3348元)以及人民币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周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岑某、赵某、高某甲、高某乙、牛某的陈述、同案犯田某的供述、购物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周某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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