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984号(3)
诉讼代理人史维群请求法院支持上述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认可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未支付职工工资清单所列的职工工资,对所拖欠的工资,表示愿意支付,但目前没有能力。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年初,被告人张某丙在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开办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丙无法支付程某甲、金某、江某甲、张某甲等四十七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15年1月前后,被告人张某丙与工人失去联系。2015年1月9月,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慈人社监改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5年1月13日前支付所欠职工劳动报酬。届期,被告人张某丙未予支付。同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丙更换联系方式并再次失去联系。
被告人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已通过其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4万元。
被告人张某丙尚未支付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劳动报酬如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孙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87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郑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824.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系母子)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2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甲、徐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39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91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甲(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甲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34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6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乙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5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系母子)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4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4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0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张某乙(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9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邱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57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3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刘某甲(系夫妻)、刘某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刘某甲的女儿)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553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陆某甲(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5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的劳动报酬人民币61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458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李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79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某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00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虞某、唐某乙、唐某甲(三人系亲属关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1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某甲、蒲某乙、吴某、杨某(四人系亲属关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77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熊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53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乙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75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乙、段某(系夫妻)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96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乙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182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和其老婆孙某两个人是2014年下半年开始到该制衣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1月3日。其和其老婆的工资是算在一起的,说好年底结算,两个人的工资共计28500元,一分钱也没有拿到过。
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其和其老婆郑某在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叫张某丙,除已领取的生活费外,张某丙还欠其和其老婆工资30177.5元。其和其老婆是2014年8月1日到该制衣厂上班,一直做到2014年12月20日。张某丙承诺年底做完衣服后统一结算工资的,故平时其和其老婆就领点生活费。其和其老婆向张某丙讨要过工资,但张某丙在电话里一直推托,不愿意发工资给其等人。
3.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好人就找不到了。其和其老婆徐某是2014年11月1日开始到该制衣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15年1月1日。其和其老婆的工资是算在一起的,除已领取的工资外,老板还欠其二人29520元的工资。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从2014年7月20日开始在该制衣厂上班的,一直做到2014年12月28日。其在妞妞制衣厂除了已领取的工资外,还有10526元工资未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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