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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984号(4)
5.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2014年6月底开始在该制衣厂上班,中间回家一次,回慈溪后仍在该厂上班,到2015年1月3日其去结账时,找不到老板和他亲戚了。其工资共计27000余元,已经拿了7000元的生活费,还有20000余元工资没拿。
6.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在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的某制衣厂上班,老板是江西人张某丙,他工资没发就跑掉了,其和其老婆黄某丁是从2014年11月下旬开始到该厂上班的,一直做到2015年1月3日。老板还欠其和其老婆工资20764元。
7.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在该制衣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14年12月15日。其工资共计12994元,向老板要了3000元的生活费,还剩下9994元未结算。
8.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和其儿子王某乙在胜山某制衣厂上班,老板张某丙还欠其二人工资20000余元。其是从2014年7月15日开始到该制衣厂工作的,一直做到2014年12月29日。
9.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从2014年7月份开始到该制衣厂工作,工作了20天。其工资共计4630元,已经拿了1500元,还有3130元未结算。
10.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和其老婆是从2014年11月26日开始在该制衣厂上班的,一直做到2015年1月2日。其二人大约还有10500元的工资没拿到。
1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其是2014年8月中旬到该厂上班,平时就领生活费,并和老板说好到2015年1月初把账结清,但到了2015年1月3日,其干完手上的活后就找不到老板了。
1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和其老婆黄某戊、女儿刘某乙是从2014年11月20日开始到该厂上班,一直做到2015年1月2日。老板还欠其三人工资23644元。
1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从2014年9月初到该制衣厂,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14日。其工资共计12437元,拿了3000元生活费,还有9437元未结算。
14.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从2014年年初就开始在该制衣厂上班了,一直做到2014年12月28日。除已领取的工资外,还有22000余元没有拿。
15.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明:其和其老婆李某是在2014年10月10日开始到胜山某制衣厂工作的,一直工作到2014年12月18日。其和其老婆的工资是算在一起的,两个人总共做了33000余元,老板付了其二人6000元,还剩下27000余元没有支付。
16.被害人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位于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头甲路30号的胜山某制衣厂工作。该厂老板张某丙工资没结算就跑了。其是从2014年8月13日开始在该制衣厂工作的,一直做到2015年1月3日。除了领取的生活费,老板还欠其13000余元的工资。
17.被害人蒲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和其哥哥蒲某乙、嫂子吴某、堂嫂杨某从2014年9月14日开始在胜山某制衣厂上班,一直做到2014年12月17日,总共领取了8000元的生活费,老板还欠其四人工资19000余元。
18.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其是从2014年3月开始在胜山某制衣厂上班,一直做到2014年12月14日。除了领取的生活费外,老板张某丙还欠其工资,其向老板多次讨要,但老板一直未支付。
19.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证明:其是从2014年9月13日左右到胜山某制衣厂上班,一直做到2014年10月23日。老板张某丙还欠其1800元工资,其向老板多次讨要,但一直未支付。
20.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在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饮食街上卖布的。胜山镇大湾村某制衣厂的老板张某丙还欠其货款未结清。其向张某丙催讨货款很多次了,但他总说没钱。
21.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证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慈人社监改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于2015年1月13日前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清单位职工工资,该限期整改指令书已于当日送达被告人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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