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984号(5)
2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证明:涉案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于2014年1月14日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成立,经营者为被告人张某丙的相关工商登记情况。
23.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未支付职工工资清单、职工工资领取清单,证明:慈溪市胜山某制衣厂所欠职工工资情况及在案发后所支付的部分工资情况。
2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丙的到案经过情况。
25.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丙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
26.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其对本院认定的上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所拖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劳动报酬,依法应予支付。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史维群的相关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丙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2、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孙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872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郑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824.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4、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2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5、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甲、徐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39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6、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劳动报酬人民币691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7、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8、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甲劳动报酬人民币1346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9、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黄某丁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6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0、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乙劳动报酬人民币656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1、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48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2、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劳动报酬人民币249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3、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劳动报酬人民币205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4、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张某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913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5、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邱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5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6、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劳动报酬人民币1138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7、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刘某甲、刘某乙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553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8、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陆某甲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55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19、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劳动报酬人民币619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0、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戊劳动报酬人民币1458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1、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己、李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7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2、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900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3、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虞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1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4、被告人张某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某甲、蒲某乙、吴某、杨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77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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