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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瑶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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