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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572号(6)
2014年9月25日及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茅某甲、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及被告人茅某乙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人口信息,证明各被告人及相关证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5日及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茅某甲、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及被告人茅某乙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茅某乙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严某乙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的事实;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曾因吸食毒品和赌博,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和十五日的事实;
5.立功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吴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6.照片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丙在百家乐赌博网站操作割盘的事实;
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陈某丙持有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2月至9月与被告人茅某甲、陈某乙有资金转账交易的事实;
8.同案被告人茅某甲、陈某乙供述及证人沈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丙从被告人茅某甲处取得“圣安娜”百家乐赌博代理账号又分割出次级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后,出码给他人投注参赌,其中,出码给沈某乙人民币6万元的事实;
9.被告人陈某丙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茅某甲、茅某乙、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结伙或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吴某、茅某甲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茅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茅某甲、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茅某乙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吴某、陈某甲、杨某、余某、邹某甲、李某、严某甲、严某乙、龚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宣告缓刑。根据十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甬余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茅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茅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茅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十三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原已缴纳部分应予以抵扣)。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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