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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13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及姚某甲、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某KTV包厢内,受被告人郑某指使,姚某甲、陈某逼迫被害人章某高息借钱,遭拒绝后,姚某甲即对被害人章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章某被迫同意向被告人郑某叫来的沈某(另案处理)高息借款人民币5000元(扣除利息1500元后,实际为35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郑某拿走,并被被告人郑某及姚某甲、陈某等人在KTV包厢内挥霍殆尽。
2.同年4月2日下午,姚某甲、陈某、王某、宣某甲、姚某乙、桑某、周沈磊及宣某乙(均已判刑)受被告人郑某指使,由姚某甲以“上次借的5000元我有钱还了”为借口,将被害人章某骗至本市某KTV包厢内并逼迫被害人章某高息借钱,遭拒绝后,姚某甲又对被害人章某进行殴打,陈某、王某、宣某甲、姚某乙、桑某、周沈磊及宣某乙亦一起对被害人章某进行了威胁或哄骗,后被害人章某被迫同意为姚某甲向宣某乙高息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扣除利息等费用4000元后,实际为6000元)作担保。所得款项亦被被告人郑某拿走,并被被告人郑某及姚某甲、陈某、王某、宣某甲、姚某乙、桑某、周沈磊、宣某乙等人在KTV包厢内挥霍殆尽。事后,被害人章某家属被迫支付人民币4000元。
2015年6月6日,被告人郑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借条复印件,证人姚某甲、陈某、王某、宣某甲、姚某乙、桑某、宣某乙、沈某证言,被害人章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民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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