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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1154号(2)
三、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长世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刘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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