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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13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徐毛),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赌博于2012年4月8日被本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毛某、陈某甲、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金辉、被告人倪某、毛某、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初至同月28日期间,被告人倪某、毛某伙同杨某(已被行政处罚)为非法牟利,分别在本市阳明街道舜水北路5-1号某室被告人陈某甲家中、本市凤山街道胜一村西旺某号鲁某(已被行政处罚)家中、本市凤山街道“欧曼KTV”旁边的公寓二楼一房间内等地,为沈某、翟某、赵某、应登森、楼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牌九”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雇佣被告人陈某乙、廖某(已被行政处罚)为赌场望风,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6500余元。其中被告人毛某参与期间,上述赌场获利人民币155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期间,上述赌场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期间,上述赌场获利人民币6500余元。
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倪某、毛某、陈某甲、陈某乙分别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22490元及骨牌1副。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毛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通知书、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杨某、廖某、鲁某、沈某、翟某、赵某、应登森、楼某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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