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刑初字第907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施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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