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余刑初字第1129号(2)
二、毒品海洛因4.5640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安新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俞 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