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余刑初字第1071号(2)
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十四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十四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部分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上缴);赌资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施佳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