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刑初字第1071号(2)
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十四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十四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上缴国库(其中已扣押部分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上缴);赌资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人民陪审员 叶厥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施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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