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个体。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文超、代理检察员竺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顾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同其朋友张某乙等人在本市金钟广场英王KTV15号包厢内唱歌喝酒时,张某乙与被害人朱某因劝酒双方发生口头、肢体冲突。后旁边KTV16号包厢被害人朱某的朋友俞某等人闻讯后采用拳打的方法,殴打了张某乙。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挽回面子、逞强耍横的心理,纠集他人并持械返回到本市金钟广场英王KTV16号包厢,采用刀砍的方法,将被害人朱某、张某癸砍伤,并强迫被害人朱某等人跪在地上道歉。经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头皮裂伤,遗留一处长为3.0cm的创口,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癸右面部裂伤,创口长为1.6cm,已构成轻微伤。
二、妨害公务罪
2014年12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许,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民警汪某接到其主办的被害人朱某被殴打一案的被害人朱某近亲属姜某等人报案,称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江口街道南渡沙石场,要求民警查处。后民警汪某带领协警张某丁、张某戊到本市江口街道南渡沙石场找寻被告人张某甲以调查被害人朱某被殴打一案。到现场后,经姜某等人指认,民警汪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到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害人朱某被殴打一案,但遭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拒绝,在民警汪某劝说被告人张某甲配合工作时,张春川、张某庚、张某己能(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明知民警系在依法执行公务,仍采用起哄、围堵、拉扯等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张春川采用拳头殴打的方法,击打民警汪某嘴唇,造成民警汪某嘴唇破裂流血,张某庚、张某己能等人采用手拉扯、提拽的方法,将民警汪某强行带进沙场办公室内并不让其出去,时间长达20余分钟。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支援民警王某、刘航勇等人及本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春川等人仍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采用围堵、拉扯等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民警汪某等人再次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甲时,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并采用殴打民警汪某右侧脸部、耳朵等部位、抓头发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民警汪某受伤。经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汪某因外力作用致口唇粘膜破损,已构成轻微伤;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后六周不能自行愈合,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甲两次犯罪都是酒后犯罪,均是激情犯罪,具有一定偶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张某甲两次犯罪被害人均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同其朋友张某乙等人在本市金钟广场音皇KTV15号包厢内唱歌喝酒时,张某乙与朱某因劝酒双方发生口头、肢体冲突。后旁边KTV16号包厢朱某的朋友俞某等人闻讯后采用拳打的方法,殴打了张某乙。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出于挽回面子、逞强耍横的心理,纠集他人并持械返回到KTV16号包厢,采用刀砍的方法,将朱某、张某癸砍伤,并强迫朱某等人跪在地上道歉。经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头皮裂伤,遗留一处长为3.0厘米的创口,已构成轻微伤;张某癸右面部裂伤,创口长为1.6厘米,已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朱某、张某癸的损害赔偿事宜已由本院调处,由被告人张某甲分别赔偿被害人朱某、张某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5000元,被害人朱某、张某癸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和本院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到金钟广场4楼KTV15号包厢敬酒,与张某甲的一个朋友因喝酒争吵、拉扯,被张某甲等人拉开,双方还一直骂,那男子好像还要过来打其,其就拿啤酒瓶扔,但没有扔到,又被张某甲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俞某等人来到包厢,打了那男子,被张某甲等人拉开,之后就出了包厢;后张某甲又来到16号包厢,拿刀砍了俞某及张某癸,又朝其头顶砍了一刀,并要包厢里的人跪下来道歉,其拉着俞某在张某甲面前跪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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