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甬奉刑初字第505号(2)
2.被害人张某癸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1日晚,其与俞某等人在金钟广场音皇KTV16号包厢唱歌,得知老板娘被对面包厢里的人拖住出不来了,其与俞某等人就到对面15号包厢,俞某等人打了包厢内的一男子,被人拉开后回到16号包厢;后张某甲来到16号包厢,要俞某跪下道歉,俞某不肯,张某甲就拿刀砍俞某,并朝其脸上砍了一刀,俞某的姐姐去拉张某甲,也被张某甲在头顶上砍了一刀,张某甲要包厢里的人跪下来道歉,俞某姐姐和俞某就在张某甲面前跪下的事实。
3.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与张某癸等人在金钟广场音皇KTV16号包厢唱歌,服务员进来说老板娘(朱某)被对面包厢里的人拖住了,叫他们过去帮忙,其就与张某癸过去看,朱某被张某甲等人按在沙发上,其就上去把张某甲的朋友推开,朱某说被张某甲的朋友欺负了,拿起东西朝那男子扔过去,那个男子冲过来要打朱某的样子,其就上去拉住那男子,并用拳头打了那男子,被拉开后回到16号包厢;后张某甲来到16号包厢,拿刀砍其,其手背被划开,张某癸来拉,被张某甲用刀划伤脸,朱某来拉,被张某甲用刀砍伤头部,张某甲叫他们赔礼道歉,朱某拉着其跪下说好话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与张某乙等人到朱某开的KTV包厢里唱歌,朱某过来敬酒时与张某乙发生口角,朱某打了张某乙两巴掌,又扔了酒瓶,张某乙与朱某相互拉扯,被人拉开,朱某叫了几个人过来把张某乙打倒在地,双方争了几句后散开;其回去后越想越气,就拿了刀,并叫了“阿东”等人来到包厢,拿刀砍了朱某的弟弟一下,又砍了一男子面部一刀,朱某说好话,其要他们跪下赔礼道歉,朱某及其弟弟跪下赔礼道歉,其又在朱某头上砍了一刀,后与管门的两人一起离开的事实。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与张某甲等人在金钟广场KTV包厢唱歌,有个女的到包厢来敬酒,与其争吵起来,后进来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男子就用手抓其前胸,还威胁说不把事情弄清楚,就不能走出包厢,被人拉开,其就走了的事实。
6.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晚11时左右,其到金钟广场KTV16号包厢敬酒,有个男子拿着刀走进包厢去砍俞某,但是没有砍到,那个男子又一刀砍在俞某朋友的脸上,俞某朋友的脸上就流血了,朱某看到后去拉,也被砍了一刀,拿刀男子要包厢内的人跪下来,朱某和俞某就在那男子面前跪下来的事实。
7.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与俞某等人在金钟广场音皇KTV16号包厢唱歌,有个男子拿刀进了包厢砍了俞某,俞某的姐姐看到这个情况后,就去拉那个拿刀的男子,那个男子把俞某的姐姐推倒在沙发上,又往俞某朋友的脸上砍了一刀,俞某的姐姐去拉那男子,也被头顶上砍了一刀,那男子要包厢里的人跪下,俞某姐姐看情况不对,就拉着俞某在那个男子面前跪下,然后那个男子就走掉了的事实。
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0日晚,其与张某甲等人到“阿园”的KTV包厢唱歌,“阿园”进来敬酒时与张某甲的朋友吵起来了,“阿园”打了张某甲朋友二个巴掌,张某甲把“阿园”拖住了,“阿园”叫人把旁边包厢的人叫过来,进来二男子用啤酒瓶扔张某甲,但没有扔到的事实。
9.接警单,证实2014年12月10日22时59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电话报警,称本市岳林街道金钟广场2号楼4楼音皇KTV包厢有人打架,公安民警当即出警的事实。
10.奉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头皮裂伤,遗留一处长为3.0厘米的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癸右面部裂伤,创口长为1.6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
二、妨害公务事实
2014年12月14日14时40分许,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民警汪某接到朱某亲属姜某等人报案,称发现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江口街道南浦沙场,要求民警查处。汪某带领协警张某丁、张某戊到沙场找寻被告人张某甲以调查朱某被殴打一案。到现场后,经姜某等人指认,汪某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到岳林派出所配合调查朱某被殴打一案,但遭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拒绝,在汪某劝说被告人张某甲配合工作时,张春川、张某庚、张某己能(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明知民警系在依法执行公务,仍采用起哄、围堵、拉扯等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张春川采用拳头击打汪某嘴唇,造成汪某嘴唇破裂流血,张某庚、张某己能等人采用手拉扯、提拽的方法,将汪某强行带进沙场办公室内并不让出去,时间长达20余分钟。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民警王某、刘航勇等人及巡特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春川等人仍采用围堵、拉扯等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汪某等人再次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甲时,被告人张某甲拒不配合,并采用殴打汪某右侧脸部、耳朵等部位、抓头发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汪某受伤。经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因外力作用致口唇粘膜破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后六周不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