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刑初字第505号(4)
9.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得知几天前殴打朱某的张某甲下落,就去岳林派出所找经办的汪警官,要求去抓人;汪警官等人驾驶警车过来,由其等人带汪警官到南浦加油站附近的沙场,汪警官问清张某甲的身份,沙场里的其他人就把汪警官围了起来,对汪警官拉拉扯扯,有人动手打了汪警官的事实。
10.证人张某己能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在南浦沙场办公室内,听到外面很吵,有人说警察要把张某甲带走,其与张春川等人出去,看到有十多个人围着警察和张某甲,一个年纪轻轻的民警叫张某甲到派出所去,张某甲不去,其与张春川围住张某甲和警察,张春川情绪很激动,不让警察带人,并叫民警把证件拿出来,十几个人围着起哄,不让警察把张某甲带走,张春川冲上去一拳打在民警的嘴巴部位,有人说警察酒后执法,不让警察走,要把警服扒掉,其等人将年轻警察拖进沙场的一个办公室内;过了10几分钟,其他警察到了,其也被警察控制,并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11.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与张春川等人在后横村的沙场一办公室内,听见有人喊打架,其出去看到民警要将张某甲带走,张某甲不肯去,其与张春川等人就围住张某甲和警察,并叫警察把证件拿出来,其他人都在起哄,不让警察把张某甲带走,还有人说警察酒后执法,要把警服扒掉,把警察拖进沙场办公室内;十多分钟后,其他警察到了,那个被关在办公室内的警察才出来,张某甲被警察带走,其去阻止,并用手肘打了警察,后被控制并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1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路过张某甲的沙场,看到很多村民都在那里,里面还有两辆警车停着,警察和村民在说话,村民说抓人要证件的,警察带社会上的人过来抓人,其跟警察说有话好好说,别动手,大概一分钟左右的样子,头上不知道被什么打了一下,其就骂人了,后被警察抓来了的事实。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在江口街道后横村张某甲的沙场,警察过来要把张某甲带走,张某甲要警察把证件拿出来,否则不去,边上张某甲的朋友把警察拉到了沙场的办公室去了,后又来了很多警察,张某甲就被带到了派出所的事实。
14.证人张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其到沙场时有警察在,听说警察和社会上的人一起过来要把张某甲带走,张某甲的亲戚朋友不让警察把张某甲带走,后巡特警车子到了,下来很多警察要把张某甲带上车,其就上去用拳头打了一个警察的头部,被警察抓住带上警车的事实。
15.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其等人在江口街道南浦沙场办公室,看到有人拉着张某甲到沙场空地上,张春川情绪激动的跟人在吵,其去拉张春川,叫他不要激动的事实。
1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其在张某甲沙场办公室,进来两辆车,下来五六个人,拖张某甲,紧跟着那些人后面有一个警察,张春川一直在跟警察吵,其就一直拖着张春川,叫他不要跟警察吵,将张春川拉开了人群,后巡特警的警察到了现场开始抓人的事实。
1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4日,是其39岁生日,那天中午在南渡后横村办了生日酒;下午2时30分左右,其与张春川等人在南浦沙场办公室门口,过来三四个穿便服的男子,问其是不是张某甲,其说是的,他们说是派出所的,跟他们去派出所,其叫他们把证件拿出来,其亲戚朋友围上来,说不会去,并拉扯那几个男子;这时二三个穿制服的警察过来双方分开,那个年轻民警叫其到警车上去,其及朋友叫警察把证件拿出来,那警察说是岳林派出所的,叫其到派出所去,其及朋友说不用去,并说警察酒后执法,把警服扒掉,其朋友拉扯、推搡警察,阻碍警察将其带走;20分钟后,另外警察到了,那个年轻警察和另一个警察过来,叫其到派出所去,其说年轻警察酒喝过了,不要来讲,并打了警察一面光,抓了警察的衣服、头发,后其被抓住带上警车的事实。
18.同案犯张春川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14日,是其哥哥张某甲的39岁生日,吃完生日酒之后,其坐在其哥哥南渡沙场办公室内;下午2时40分左右,其听到外面很吵,很多人围着警察,警察叫其哥哥到派出所去,其及其他人说警察带人来打人,酒后执法,人不能带走,旁边人也起哄,其打了警察嘴唇一拳,被两个女的拉着;半小时后,又有警车及巡特警警察到,开始抓人,其阻止警察抓人,被拉上警车的事实。
19.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0日22时59分,本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接110指令,岳林街道金钟广场2号楼4楼音皇KTV16号包厢内有打架,要求查处,同日由民警汪某、庄威丰受理案件,由汪某主办的事实。
20.警察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汪某、刘航勇系奉化市公安局民警的事实。
21.奉化市公安局岳林派出所民警汪某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4日14时许,其正在办理的岳林街道金钟广场音皇娱乐会所朱某被打一案的被害人朱某的丈夫来所向其反映嫌疑人在江口街道,要求出警;其带协警,驾驶警车,由朱某丈夫带路,到江口街道南浦一沙场;到沙场后,朱某丈夫指认张某甲,其确定对方系张某甲身份后,要张某甲到警车内就朱某被打一案经行询问,张某甲身边人围上来,拉其衣服,说其没有执法权,不让张某甲上警车,张某甲想离开,其拉住张某甲要求配合调查,张某甲开始对其谩骂,一男子一拳打在其嘴唇上,另两男子架住其双手,将其推进一房间内,不让离开,并称要将其警服脱下;20分钟左右,王某、刘航勇到现场,围堵人员散去,其再次要张某甲去派出所调查,张某甲不肯去;10分钟后,江口派出所及巡特警民警先后到现场,张某甲想再次离开,刘航勇帮忙控制张某甲,张某甲在谩骂其的同时,一拳打在其右脸上,并抓其头发,后被带上警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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