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农民。2015年5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已撤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8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以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佳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刑事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宁海县桃源街道餐馆对面的马路上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找来1把菜刀欲报复对方。因被告人杨某认为坐在餐馆内吃饭的李某甲就是殴打他的其中1名男子,遂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侧额颞部刀砍伤口长10cm伴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海县公安局文件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宁海县桃源街道餐馆对面的路上与他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后被告人杨某找来1把菜刀欲报复对方。因被告人杨某认为在餐馆内吃饭的李某甲就是殴打他的其中1名男子,遂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脸部砍伤,后被李某甲等人制服并被赶至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侧额颞部刀砍伤口长10cm伴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同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5月1日21时许,其在桃源街道某餐馆饮酒后,在餐馆附近的路上因乘出租车与他人发生争吵,并被殴打,后其找来1把菜刀欲报复对方。其认为在餐馆吃饭的李某甲即是殴打其的其中1名男子,遂持刀将李某甲脸部砍伤,后其被他人制服并被赶到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经辨认,其指认李某甲。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1日20时许,其在桃源街道某餐馆帮忙时,见之前在餐馆消费的客人因乘出租车与他人发生争吵,其中杨某被对方的人殴打。当日21时许,其在餐馆内吃饭时,杨某持1把菜刀将其脸部砍伤,后被其等人制服并被赶至的民警带离。经辨认,其指认杨某。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1日21时许,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与李某甲在桃源街道某餐馆吃饭时,杨某持1把菜刀将李某甲头面部砍伤,后被李某甲等人制服并被赶至的民警带离。经辨认,三人均指认杨某。
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日21时许,其与杨某等人在桃源街道某居餐馆饮酒,后杨某在餐馆对面的路上因乘出租车与他人发生争吵并被殴打,后杨某认为系被川味居的人殴打并表示要报复。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侧额颞部刀砍伤口长10cm伴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6.照片,证明涉案菜刀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海县公安局文件,证明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同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
8.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9.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杨某赔偿其医疗费11204.63元,误工费13252.5元,护理费14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5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30829.63元。
被告人杨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诉讼请求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受伤后,当日即到宁海县第一医院该院治疗,至同月11日出院,共住院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204.63元,可获赔护理费人民币1472.5元(10天*147.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50元(10天*35元/天),出院后医嘱休息一个月,误工时间41日,可获赔误工费人民币6037.25元(41天*147.25元/天),合计人民币1906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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