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刑初字第584号(2)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翁碧琴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寄语
陈某、郑某甲、戴某:
你们是第一次站在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但愿也是最后一次,希望你们能充分吸取这次教训。你们年龄不大,以后的道路还很长。希望你们以后多读书、读好书,学会敬畏法律,要慎重交友,遇事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也要多听父母的话,多陪陪父母。人犯错误并不可怕,关键是知错能改。希望你们能振作精神、好好反省,学好本领和技能,在以后的日子里,有足够的能力照顾好自己和家人。如果你们有什么困难或困惑,可以写信告诉我们,同时为了及时了解你们的思想情况,应每月向未成年庭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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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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