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刑初字第500号(2)
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宏达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赖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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