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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刑初字第126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斌,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马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马某及辩护人张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马某预谋介绍他人卖淫牟利,二被告人在本区人民路、马鞍池路、黎明路等处的多家宾馆门口散发留有联系方式的招嫖卡片,嫖客通过拨打招嫖卡片上的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后,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商谈卖淫价格并联系卖淫女徐某,再由被告人马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徐某到嫖客的住处卖淫并代为收取嫖资分成,马某将嫖资分成交给王某后,王某再给予马某一定的接送卖淫女的分成。
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接到嫖客叶某等人的电话后,指使被告人马某将卖淫女徐某先后送到本区马鞍池东路玖玖旅馆228房间、人民路易佰旅馆8240房间、黎明路鹿城饭店8317房间进行卖淫活动。事后,被告人马某向徐某收取嫖资分成人民币700元并交给王某,被告人王某将其中的120元分给了马某。其中,徐某在易佰旅馆8240房间内先后向嫖客叶某、何某各卖淫一次。
2015年4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马某在本区车站大道阳光假日宾馆门口散发招嫖卡片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叶某、何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招嫖卡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旅馆登记、住宿登记单、通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马某结伙以散发小广告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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