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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刑初字第9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忠,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经商。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斌,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解冬梅,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衍,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李某甲、邓某、李某乙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烃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周晓忠,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谢孝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永斌、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解冬梅、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刘晓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黄某作为广州市百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外包装标志为:“일반의약품/분류번호:121,에스엠크림9.6%(리도카인),500그램,한국웨일즈제약(주)”(翻译为“一般性药品/分类编号:121,SM霜9.6%(利多卡因),500g,生产企业为韩国일즈制药厂”)的所谓韩国进口“表皮麻药”(以下简称表皮麻药)无药品批准文号等相关合格证件的情况下,雇佣了被告人李某乙作为文员负责制作销售表皮麻药的单据,雇佣被告人陈某、李某甲、邓某作为业务员,以每桶450元-500元的价格向温州市雅美姬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雅美姬门诊部”)、福州海峡美容医院(以下简称“海峡医院”)等全国各地美容整形医院销售表皮麻药。其中,被告人陈某销售了22桶表皮麻药,被告人李某甲销售了23桶表皮麻药,被告人邓某销售了11桶表皮麻药。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表皮麻药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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