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鹿刑初字第10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务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务工。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徐丽丹。
被告人卢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援助辩护人朱桂萍,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韩某、黄某、李某甲、张某、邱某、刘某、孔某等八人于同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分别于同年6月29日、7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甜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徐丽丹、被告人卢某及援助辩护人朱桂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卢某在本区双屿街道金灶路86号开设无证皮鞋加工厂,招聘潘某、韩某、黄某、李某甲、张某、邱某、刘某、孔某等八人从事皮鞋设计、复底、夹包、批皮、验收等工作。同年12月20日,因该加工厂资金链断裂,卢某离开温州失去联系,逃匿时尚拖欠上述八人工资累计60000余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拖欠潘某8月至12月工资20000余元。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卢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以张贴、邮寄方式送达,责令其于同月23日前支付潘某等八名员工的全部工资。至今,被告人卢某仍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卢某有坦白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称,现因被告人卢某的无证皮鞋加工厂的设备被变卖得款4000元并已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故原指控的金额6万余元中应扣除变卖款4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韩某、黄某、李某甲、张某、邱某、刘某、孔某等八人诉称:除依法追究被告人卢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卢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工资32000元、孔某工资8000元、邱某工资8000元、张某工资10500元、刘某工资8000元、李某甲工资4500元、黄某工资12000元、韩某工资1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6000元。
诉讼代理人徐丽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因被告人卢某逃匿时未提供证据,本案应以员工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陈述来认定所拖欠工资的金额。
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支付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资。
援助辩护人朱桂萍辩称:被告人卢某拖欠员工工资只有5万余元,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
(一)刑事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间,被告人卢某未经工商登记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金灶路86号开设皮鞋加工厂,招聘员工即被害人潘某、韩某、黄某、李某甲、张某、邱某、刘某、孔某等八人从事皮鞋设计、复底、夹包、批皮、验收等工作。至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卢某共拖欠潘某、韩某、黄某、李某甲、张某、邱某、刘某、孔某工资合计59437.8元(人民币,以下同),其中,拖欠潘某8月至12月的工资20290元。当日,被告人卢某在明知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员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弃厂逃匿,并失去联系。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卢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皮鞋加工厂门口,限其于同年12月23日前支付被拖欠工资,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但被告人卢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皮鞋加工厂的设备被员工变卖得款人民币4000元,并已用于支付员工工资。
2015年4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卢某在瑞安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