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刑初字第1822号(2)
5、证人盛某的证言:其是臻宝捞火锅城的采购人员,2012年4、5月份开始到草原经贸有限公司位于黎明西路307弄27号及菜篮子水产批发市场A区235号的销售点进购羔羊排卷,每次都是其电话联系老板妻子后,由对方一年轻人将羔羊排卷送到店里。草原经贸公司曾向其推销过每条2.5公斤的内蒙肉卷售价只要75元,而同类羊肉2012年的市场价格为20元/市斤,该羊肉价格太低其没有购买。
6、证人马某的证言:其于1997年开始经营羊肉冻品生意,2005年左右在鹿城区水心农贸市场开了“青青草原”,主要经营羊肉排卷、羊排、羊后腿肉等,2.5公斤包装的羊肉排卷销售价从140元/条至170元/条不等。2006年至2008年间,羊肉排卷的进价一般是4.5万元/吨,而一般以120元/条或每吨4.8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7、证人潘某的证言:其于2006年开始经营羊肉生意,2.5公斤包装的羊肉进购价是4.8万元/吨至5.2万元/吨,2.5公斤/条的售价是130元至165元不等,120克/盒的涮羊肉卷售价是6.5元。羊肉卷最低价格2006年大概3.4万元/吨,2007年3.6万元/吨,2008年3.8万元/吨。2010年羊肉的进购价在3.8万元/吨至4.2万元/吨之间,2013年以后价格就基本稳定了。另外,羊肉冻品的保质期一般是18个月至24个月。
8、证人林某的证言:其于2010年开始做羊肉生意,最一般的大羊肉卷进价2010年4.3万元/吨,2014年4.6万元/吨,好一点的羔羊肉卷进价2010年4.4万元/吨,2014年是5.1万元/吨。
9、羊肉照片、冻肉切割机照片等,证明被查处的“羊肉”情况。
10、搜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羊肉卷照片、扣押清单,证明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鹿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鹿城区工商局在位于鹿城区黎明西路的307弄27号的温州草原经贸有限公司的冷库中,查获纸箱包装的“羊肉卷”55箱多5条(每箱10条,每条2.5公斤)、纸箱包装的“涮羊肉”42箱(每箱20包,每包180克);在位于水心农贸市场A区235号的温州草原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点,查获纸箱包装的“涮羊肉”3箱多14包(每箱20包,每包180克),并对上述查获的羊肉予以扣押的情况。
11、随机抽样笔录、鉴定委托申请书、鉴定报告书,证明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在被查获的涉案羊肉制品中随机抽取的涮羊肉卷及2.5公斤装的羊肉排检出牛源性DNA成分,未检出羊源性DNA成分的情况。
12、记账单、销售汇总表明细,证明三被告人出售内蒙肉卷、涮羊肉卷共计人民币52813.5万元的情况。
13、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人叶某甲是温州菜篮子锦绣农贸市场叶某甲冻品行的负责人;被告人叶某乙是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草原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的情况。
14、产品价目表,证明2009年7月28日,温州草原经贸有限公司所售的5斤装的羊肉卷价格为70元的情况。
15、归案说明,证明三被告人被抓获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情况。
16、人口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7、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其是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27-1号“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草原食品经营部”、鹿城水心农贸市场A区235号“温州菜篮子锦绣农贸市场叶某甲冻品行”的老板,于2007年从山东“李某”以2.5万元/吨的价格进购了2吨多的内蒙肉卷,2008年又从“李某”处以2.3万元/吨的价格进购了2次。刚开始是以整条(2.5公斤)65-70元的价格出售,削制成“涮羊肉”后,以每盒(180克)5.5-6元的价格出售给酸辣粉店、米线店等。但因山东进购的羊肉质量太差,有客户说不像羊肉要求退货,之后就改从上海进购羊肉了。该些内蒙肉卷除纸箱上标识“羊肉”外,没有其他任何标记,也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其主要负责采购和进购,王某负责财务结算、做账,叶某乙受雇负责水心农贸市场的销售和送货,并削制羊肉卷。
18、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起,其在丈夫叶某甲经营的温州草原经营部负责财务结算、做账,叶某甲于3、4年前从山东进购了一批羊肉,以“内蒙肉卷”或“涮羊肉”的名称对外销售,期间,有客户反映该批肉质量不好看起来不像羊肉并要求退货。叶某乙负责在水心农贸市场的销售和送货。
19、被告人叶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起,其在叶某甲的温州草原经营部负责收货、送货,2008年左右,叶某甲开始从山东进购羊肉,且价格比正常的羊肉要便宜很多,2011年起,其负责羊肉卷切片加工后,发现羊肉卷其实是猪肉成分并告诉了叶某甲。叶某甲是老板,负责进货、销售及全面工作,王某负责财务、接听电话、做账、收汇货款等。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提出不知道所售“羊肉”并非真羊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肉制品经营者,在得知客户反映羊肉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予出售,应尽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可见对该肉具体为何物持放任的态度,且经检测,该批羊肉未检出羊源性成分,足以认定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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