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龙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蒙面持一把水果刀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142号十足便利店内,抢得店内现金数十元、中华香烟两包,后遇店员陈某乙持铁片和凳子反抗,陈某甲见状将现金和香烟放回收银台后逃离了现场。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陈某甲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经过思想斗争,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系中止犯。辩护人刘毅提出:1、陈某甲考虑到进一步犯罪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故而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2、陈某甲如实供述罪行,仅因主观方面认识不同,不应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3、陈某甲无前科劣迹,本次系偶发性犯罪。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4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蒙面持一把水果刀窜至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142号十足便利店内,持刀威胁,迫使店员陈某乙交出店内现金数十元、中华香烟两包。后店员陈某乙持铁片和凳子反抗,让陈某甲放下钱物,陈某甲见状将现金、香烟放回收银台后逃离现场。
同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其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证明其因没钱蒙面持刀抢劫一家十足便利店,从男店员处抢得几十元钱和两包中华香烟,其准备离开时男店员拿着铁片、凳子与其对峙,让其放下手中的钱和烟后滚,其考虑到自己下手捅对方,自己责任更大,而自己被打属于对方自卫,就把钱和烟放回桌上跑掉了。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在十足便利店上班时,一名蒙面男子持一把水果刀进来抢劫,其将钱和烟放在吧台上,后来其拿了货架上的铁片和凳子朝对方吼,让对方放下钱物,对方就把烟、钱放在吧台上走掉了。
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同事陈某乙在上班期间,一名蒙面男子拿着水果刀进店让陈某乙拿钱、烟,给了之后男子不走,于是陈某乙从仓库内拿了一个铁架子、一张铁凳子,跟男子对峙,陈某乙让男子把钱、烟放下,男子被吓住,遂将钱、烟放在柜台上逃跑了。
4、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当时穿着与扣押衣物吻合。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系未遂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停止犯罪存在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外界因素足以在客观上阻止犯罪的进行,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也已经认识到自己难以完成犯罪,这种因为客观力量对行为人的阻止作用致使其犯罪停止的情况,属于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故对被告人陈某甲的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可可
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
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程茜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