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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5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始,被告人邵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水西路85号家中提供赌具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8人。经查,邵某开设赌场场次八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超过84人次。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始,被告人邵某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水西路85号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1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8人。经查,邵某开设赌场场次八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超过84人次,获利160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邵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5年1月22日始,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水西路85号家中提供赌具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其开设赌场次数至少有七场,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有20来人被抓获的事实。
2.证人朱某甲、黄某、朱某乙、徐某、朱某丙、肖某、王某、李某、汪某、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朱某庚、吴某、袁某、彭某、朱某辛、朱某壬,朱某己、邵丽英、林冬妹、邵春梅、朱某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邵某于2015年1月22日始,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水西路85号的家中提供赌局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邵某开设赌场至少七场,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参赌人员被抓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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