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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务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15年4月5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甲,务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于2015年4月5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显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下午5时许,徐某甲(另案处理)携带水果刀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水暖市场附近桥下,对路过的张某实施抢劫,并用刀将张某捅伤,导致张某死亡。后徐某甲逃至海城街道工贸路康强卫浴厂其舅舅被告人赵某甲和舅妈被告人刘某甲暂住的宿舍403房间,将带血的外套和上衣藏至该房间一行李包下,并将带有血迹的水果刀藏至床底下,后换上赵某甲儿子的衣服下楼到工厂车间找到赵某甲,并告知其自己衣服身上都是血,后又拿出带血的衣服和水果刀给赵某甲看。赵某甲后将该情况告知其妻刘某甲。当天晚上,赵某甲在知道徐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徐某甲使用过的带有血迹的水果刀进行清洗并藏匿在房间墙壁的木板上。第二天上午,赵某甲、刘某甲将徐某甲反锁在房间里。当天中午,刘某甲在知道徐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徐某甲藏匿的带有血迹的衣服裤子进行清洗。当天下午,赵某甲、刘某甲带着徐某甲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刘某甲的妹妹刘振先家玩,第二天徐某甲在刘振先家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甲、刘某甲一同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徐某甲(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投奔其在温州务工的舅舅、舅妈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找工作,并暂住于赵某甲、刘某甲务工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工贸路康强卫浴厂员工宿舍。4月3日下午5时许,徐某甲携带水果刀在海城街道水暖市场附近桥下,对路过的被害人张某实施抢劫,并用刀将张某捅伤致死。后徐某甲逃至赵某甲、刘某甲暂住的康强卫浴厂宿舍403房间,将带有血迹的上衣藏至一行李包下,将用塑料袋包裹、带有血迹的水果刀藏至床下,换上赵某甲儿子的衣服下楼到工厂车间找到赵某甲,告知其自己衣服身上都是血,又拿出带血的衣服和水果刀给赵某甲看。后赵某甲将该情况告知刘某甲,由刘某甲带徐某甲去诊所包扎伤口,二人又将该情况告知徐某甲的父母。当晚,赵某甲在知道徐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该带有血迹的水果刀进行清洗并插入房间的木板墙内。4月4日上午,赵某甲、刘某甲将徐某甲反锁在房间里。当日中午,刘某甲在知道徐某甲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将该带有血迹的衣裤进行清洗。当日下午,赵某甲、刘某甲带着徐某甲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刘某甲的妹妹刘振先家玩。4月5日,徐某甲在刘振先家被公安机关抓获。赵某甲、刘某甲被一同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赵某甲、刘某甲在看到外甥徐某甲带血迹的刀、衣服及手上的伤口后,问徐某甲是怎么回事,徐某甲称“自己在房间里睡觉,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到了桥上,手上还多了一把刀”,二人进行了追问,怀疑徐某甲可能有伤人或其他不好的行为,但赵某甲仍将装刀的塑料袋扔掉、将刀擦洗并插入房间的木板墙中,刘某甲将衣裤清洗。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杀人抢劫的经过及事后将手上的伤口及有血迹的衣服、刀给赵某甲、刘某甲看,谎称“自己睡醒后就在桥上了,手里还多了一把刀”,没告诉二人真相。赵某甲、刘某甲不相信,进行了追问,后将刀、衣裤进行清洗。
3、证人赵某乙、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3日下午,刘某甲打电话给其称其儿子徐某甲手上有伤,衣服上有血,但赵某甲和刘某甲都不知道徐某甲出了什么事,后其打电话问徐某甲也没问出来。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有一名青少年在一名中年妇女的陪同下到其诊所包扎过手,伤口像刀子切或者划的。其辨认出刘某甲即那位中年妇女。
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4日早上,其发现死者并报警。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宿舍的木板墙上查获水果刀一把,从外面晾衣架上查获衣服一件、裤子一件。
7、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徐某甲左手大拇指外侧根部有一道长约1.8cm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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