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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绰号“阿林”。因吸毒于2005年5月28日、2008年2月4日均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仁波”。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诈骗于2010年10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绰号“阿峰”。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8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阿勇”,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以及辩护人钟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9日左右晚,被告人曹某与“烂头”(身份不明)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某棋牌室开设赌场供十余人赌博,被告人曹某负责赌场管理,并纠集被告人王某帮助寻找场地与望风人员。被告人苏某、陈学聪(另案处理)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乙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2、同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334-2号后面楼房六楼开设赌场供十余人以牌九比大小方式赌博,并纠集被告人郑某乙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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