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绰号“阿林”。因吸毒于2005年5月28日、2008年2月4日均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仁波”。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诈骗于2010年10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绰号“阿峰”。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8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绰号“阿勇”,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以及辩护人钟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9日左右晚,被告人曹某与“烂头”(身份不明)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某棋牌室开设赌场供十余人赌博,被告人曹某负责赌场管理,并纠集被告人王某帮助寻找场地与望风人员。被告人苏某、陈学聪(另案处理)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乙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2、同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334-2号后面楼房六楼开设赌场供十余人以牌九比大小方式赌博,并纠集被告人郑某乙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3、同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金海二十四路海城街道小微企业创业园埭头C1幢一楼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供十余人以牌九比大小方式赌博,并纠集被告人郑某乙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4、同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结伙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兴丰巷5弄4号五楼开设赌场供二十余人以牌九比大小方式赌博,后约定股份比例与分红金额。被告人曹某负责赌场整体安排,被告人戴某负责在赌场内倒款,被告人郑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阿翔”(身份不明)受被告人戴某纠集负责打皮,被告人王某负责为赌场寻找场地、帮忙管理并纠集被告人苏某、陈学聪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该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乙受被告人曹某纠集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
5、同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结伙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十四路与十五路之间树林内的一个简易小屋内开设赌场供二十余人以牌九比大小方式赌博。被告人曹某负责赌场整体安排,被告人戴某负责在赌场内倒款,被告人郑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阿翔”(身份不明)受被告人戴某纠集负责打皮,被告人王某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苏某为赌场寻找地点并与陈学聪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乙受被告人曹某纠集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为赌场开车。当晚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7名、查获赌资24060元及赌具。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具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曹某、郑某甲、戴某、郑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苏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戴某、王某、郑某乙、苏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郑某甲辩解其系参与赌博,不享有赌场股份,未参与开设赌场。
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暴力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9日左右晚,被告人曹某与他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某棋牌室开设赌场供十余人赌博,被告人曹某负责赌场管理,并纠集被告人王某帮助寻找场地与望风人员。被告人苏某与陈学聪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郑某乙为赌场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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