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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展某,务工。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展某因欠下赌债而被逼债,遂欲利用信用卡代还款业务实施诈骗。展某让被害人杨某采取还款后刷卡套现的方式代还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30)欠款,并谎称代还款后立刻刷卡套现会影响信用卡额度,让杨某推迟刷卡套现取回代还款。次日,展某在得知杨某向其信用卡存入31150元后,立即电话挂失信用卡,又手机关机拒收杨某微信信息并离开温州,后通过补办信用卡刷卡套现用于偿还赌债。
案发后,被告人展某家属退还31150元给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展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展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展某为还赌债,遂欲利用信用卡代还款业务实施诈骗。为骗取信任,展某将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30)交予被害人杨某,让杨某采取信用卡还款后立即刷卡套现的方式帮忙还款。次日,展某在得知杨某向该信用卡存入31150元后,谎称代还款后立刻刷卡套现会影响其信用卡额度,让杨某推迟刷卡套现取回代还款。随后其趁机电话挂失该卡,又手机关机拒收杨某微信信息并离开温州,后通过补办信用卡刷卡套现偿还赌债。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展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展某的供述,证明其为还赌债,骗取被害人杨某31150元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展某让其采取还款后刷卡套现的方式代还其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并谎称代还款后立刻刷卡套现会影响信用卡额度,让其推迟刷卡套现取回代还款。展某待其在信用卡存入31150元后趁机电话挂失该卡,又手机关机拒收其微信信息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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