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永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1月8日,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温州盛彤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取公司客户快递费时,私自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账号,让客户张某把支付给公司的快递费12000元和41000元支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供自己赌博花销。此外冯某还以现金方式收取并侵占客户快递费9000余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冯某通过亲属向被害人方某退还所侵占款项。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1月8日,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温州盛彤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取公司客户快递费时,私自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让客户张某把支付给公司的快递费12000元和41000元支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供自己赌博花销。此外冯某还以收取现金方式侵占客户快递费9000余元。
被告人冯某于2015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赔温州盛彤快递有限公司人民币627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收取快递费占为己有用于赌博,被发现后以请假名义离开公司的事实。
2、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公司快递员冯某利用职务之便让客户张某将两笔快递费汇到他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另收取几笔小数额的快递费后亦未交给公司,被发现后跑了。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发现冯某让客户张某把两笔快递费打到他自己的银行账户中,之后冯某就跑了。
4、证人张某的证言、支付宝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快递员冯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1月8日让其将应付给温州盛彤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费通过支付宝打到冯某的银行账户中。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