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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6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俊”,经商。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2014年5月12日以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8月20日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被押回重审。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华洁,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晶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辩护人蔡华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陶某为骗取保证金,向被害人孙某谎称已承包温州市滨海开发区滨海德源工程,并借口将该工程中的浇水泥项目转承包给孙某。11月7日,被告人陶某以“德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孙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世纪大厦的一楼大厅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于同月10日向孙某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陶某为骗取保证金,向被害人吴某谎称已承包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借口将该工程中的钢筋项目转承包给吴某,并带领吴某现场查看了该工地。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陶某以“温州状元御史桥安置房”的名义与被害人吴某在温州市状元街道一饭店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向吴某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陶某为骗取押金,向被害人郑某谎称已承包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并借口将该工程中的木工项目转承包给郑某,并带领郑某现场查看了该工地。5月11日,被告人陶某以“状元御史桥村安置房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郑某在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红太阳宾馆一楼大厅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于次日向郑某收取工程押金人民币50000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且属漏罪,应予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陶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某辩解:1、其与孙某签署工程承包协议书属实,但无收取保证金;2、从吴某处收取的现金10000元系另一工程的维修款,而非温州状元御史桥安置房工程的保证金;3、其只收取郑某保证金20000元,且事后已归还。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陶某为实施诈骗,向被害人孙某谎称自己已承包温州市滨海开发区滨海德源工程项目,并借口将该工程中的浇水泥项目转包给孙某。11月7日,被告人陶某以“德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被害人孙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世纪大厦的一楼大厅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于同月10日向孙某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陶某为实施诈骗,向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已承包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并借口可将该工程中的钢筋项目转包给吴某,带领吴某到现场查看工地。后陶某以“温州状元御史桥安置房”的名义与吴某在温州市状元街道一饭店内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向吴某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陶某经柳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郑某。为实施诈骗,其虚构自己已承包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并谎称可将该工程中的木工项目转包给郑某,带领郑某至现场查看工地。同月11日,陶某以“状元御史桥村安置房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在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红太阳宾馆一楼大厅与郑某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于次日向郑某收取工程保证金(押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陶某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了其因原承包工程亏空而无钱,为骗取他人财物,而虚构自己已承包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御史桥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并以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他人为由,与他人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的事实经过及2012年11月份,其以将温州市滨海开发区滨海德源工程项目工程中的浇水泥项目工程转包给孙某而与孙某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情况。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对陶某的辨认笔录、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明2012年11月份,陶某称自己已承包温州市滨海开发区滨海德源工程项目,可将工程项目中的浇水泥项目转包给他,11月7日,陶某以“德源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其在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世纪大厦的一楼大厅签署工程承包协议书,同月10日,其交给陶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但数月后,其无法联系到陶某,至2013年8月,其去德源工程工地处了解得知,该工程根本未承包给陶某的事实及“陶俊”与“陶某”系同一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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