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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经商。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在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电脑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组装电脑的内存条、CPU、硬盘、主板等电脑配件进行替换并占为己有,并将大部分侵占得来的内存条、CPU、硬盘、主板等电脑配件卖给被告人邵某。被告人邵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将上述物品予以收购。经查,被告人陈某共侵占12个CPU、40个硬盘、30个内存条、6套CPU与主板套装,被告人邵某收赃物数为8个CPU、40个硬盘、30个内存条、6套CPU与主板套装。经鉴定,陈某侵占的物品价值30314元,邵某收赃的涉案物品价值27294元。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被害公司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邵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邵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在浙江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组装电脑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组装电脑的内存条、CPU、硬盘、主板等电脑配件进行替换并占为己有,并将大部分侵占得来的内存条、CPU、硬盘、主板等电脑配件卖给被告人邵某。被告人邵某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将上述物品予以收购。经查,被告人陈某共侵占12个CPU、40个硬盘、30个内存条、6套CPU与主板套装,被告人邵某收赃物数为8个CPU、40个硬盘、30个内存条、6套CPU与主板套装。经鉴定,陈某侵占的物品价值30314元,邵某收赃的涉案物品价值27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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