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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年4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9日左右晚,被告人陈某受雇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与苏碎远(已起诉)一同为曹高领(已起诉)与他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某棋牌室开设的赌场望风,该场有10余人参赌。
2、同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受雇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与苏碎远(已起诉)一同为曹高领、郑开能、戴晓峰、王少华结伙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兴丰巷5弄4号5楼开设的赌场望风,该场有20余人参赌,赌场开设地点为其住处。
3、同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受雇以每场200元的报酬,与苏碎远一同为曹高领、郑开能、戴晓峰、王少华结伙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十四路与十五路之间树林内的一个简易小屋内开设的赌场搬运桌凳及望风,该场有20余人参赌。当晚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7名、查获赌资24060元及赌具。
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曹高领、王少华、苏碎远、郑德勇、郑开能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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