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侠,浙江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余能林(已判刑)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汤家桥菜场门口的早餐店,见林某、杨某甲等人在玩牌,也要参与打牌,被林某等人拒绝后,二人对被害人林某拳打脚踢直至林某逃跑。后李某、余能林以殴打林某时李某在早餐店摔倒为由,要求早餐店老板黄某乙带其上医院检查并赔钱2000元,否则即要来找麻烦。后黄某乙被迫带李某去医院检查,并与林某、杨某甲凑齐1500元和两包中华香烟交给李某了事。
2、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余能林等人为索要保护费多次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楠溪江路315号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棋牌室闹事,让其无法正常经营。2013年6月底的一天,李某伙同余能林来到棋牌室内,向周某索要7000元,因周某的朋友马某出面为周某说话,李某伙同余能林等人一起对被害人马某实施殴打后离开。
3、殴打马某后的次日,被告人李某又伙同余能林再次来到周某的棋牌室里找麻烦,以自己昨天被马某殴打受伤为由,要求周某赔偿7000元,后经中间人黄某甲调解,周某被迫请李某等人吃饭了事。
4、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西路224号被害人娄某乙、陈某甲经营的湖岭牛肉馆,吃喝了260多元钱后称无钱付款。娄某乙和其发生争执后,李某又来到附近陈某乙经营的按摩店,以吃了饭没钱付为由向陈某乙索要200元钱,遭到拒绝后即以将要找其麻烦相威胁。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其并无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二、三节寻衅滋事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1、各证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三节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的金额叙述不一,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作为证据采信;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余能林(已判刑)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汤家桥菜场门口早餐店,见林某、杨某甲等人在玩牌,也要参与打牌,被林某等人拒绝后,二人遂对被害人林某拳打脚踢直至林某逃跑。后李某、余能林以殴打林某时李某在早餐店摔倒为由,要求早餐店老板黄某乙带李某上医院检查并赔钱2000元,否则即要来找麻烦。后黄某乙被迫带李某去医院检查,并与林某、杨某甲凑齐1500元和两包中华香烟交给李某了事。
2、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伙同余能林等人为索要保护费多次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楠溪江路315号被害人周某经营的棋牌室闹事,让其无法正常经营。2013年6月底的一天,李某伙同余能林来到棋牌室内,向周某索要7000元,因周某的朋友马某出面为周某说话,李某伙同余能林等人一起对被害人马某实施殴打后离开。
3、殴打马某后的次日,李某伙同余能林再次来到周某的棋牌室里找麻烦,以自己昨天被马某殴打受伤为由,要求周某赔偿7000元,后经中间人黄某甲调解,周某被迫请李某等人吃饭了事。
4、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括苍西路224号被害人娄某乙、陈某甲经营的湖岭牛肉馆,吃喝了260多元钱后称无钱付款。娄某乙和其发生争执后,李某又来到附近陈某乙经营的按摩店,以吃了饭没钱付为由向陈某乙索要200元钱,遭到拒绝后即以将要找其麻烦相威胁。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与2015年5月20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林某、杨某甲、黄某乙的陈述及对李某、余能林的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名叫“断牙”的男子伙同一个名叫“小余”的男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汤家桥菜场门口早餐店,见林某与杨某甲等人在玩牌,欲要参与,被林某拒绝后,二人遂对林某拳打脚踢直至其逃跑。后二人以“断牙”在早餐店摔倒为由,要求黄某乙(早餐店老板)赔钱,否则即要来找麻烦。后黄某乙与林某及杨某甲共同凑了1500元和两包中华香烟交给“断牙”了事的事实经过。经辨认,被告人李某即为名叫“断牙”的男子,同案犯余能林即为“小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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