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无业。曾因抢夺于2014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夺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陈某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东路155-157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后以1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李某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七甲街321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型号为g3580i的黑色三星手机,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99元。
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王某甲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永恩路104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型号为A900的红色酷宝牌手机,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4、2014年12月1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赵某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199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型号为A360T的白色联想手机,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9元。
5、2014年12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王某乙位于龙湾区沙城街道五甲老街116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型号为SM-G3556D的白色三星手机,后以16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现该手机已追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99元。
6、2014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邱某位于永兴街道富康路26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白色中兴A880手机,后以8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599元。
7、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柯某经预谋,来到被害人项某甲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下垟街245号的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抢得一部型号为GT-I8268的蓝色三星手机,后以13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经鉴定,涉案手机人民币799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