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龙刑初字第5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19日晚至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周金华、薛峰、钟宁、杨保录、张三保、欧阳和运(均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组织李某、丁某(均已判刑)等几名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在表演过程中露出胸部和阴部,以此来吸引观众。吴某甲作为歌舞团的负责人之一,主要负责节目安排与主持等工作。
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组织淫秽表演四场,每场观众有100人左右,向每位观众的售票价格为20元。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将该淫秽表演场所查获。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但辩称其与薛峰组建该脱衣舞表演团队后,未参与节目安排、主持等具体经营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晚至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周金华、薛峰(均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组织李丹、丁方方(均已判刑)等几名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在表演过程中露出胸部和阴部,以此来吸引观众。吴某甲作为歌舞团的负责人之一,负责节目安排与主持等工作。
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组织淫秽表演四场,每场观众有100人左右,向每位观众的售票价格为20元。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将该淫秽表演场所查获。
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伙同薛峰一同组建该色情表演团;周金华负责联系场地、支付场地费,并收取卖票收入的40%;剩余60%支付完演员工资后其跟薛峰平分;表演团有钟宁、杨保录、张三保、欧阳和运、陈某、丁某、李某等人;丁某、陈某、李某负责表演脱衣舞;2014年4月22日,该团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脱衣舞时被警方查获的事实经过。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